认证证书和标识管理程序
1.目的与范围
1.1为使获得公司体系认证证书的组织,规范使用认证证书、认证标志、认可标志,特制定本程序。
1.2本程序适用于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内容和管理要求。
1.3本程序适用于本公司体系认证证书的组织在认证规范围内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相应的认证及认可标志。
2.职责
2.1 公司总经理负责签发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2.2 综合部负责认证证书和标识的管理。
2.3技术部负责初审/再认证证书/保持证书/暂停/撤销/恢复认证资格通知书的制作和发放。
2.4审核组负责对获证组织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标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5获证组织按本程序规定使用认证证书和标识。
3.引用文件
3.1《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3.2 GB/T27021.1-2017《合格评定 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要求 第1部分:要求》
3.3 GB/T27030《合格评定第三方符合性标志的通用要求》
3.4 CNAS-R01《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规则》
3.5 CNAS-RC03《认证机构信息通报规则》
4.术语和定义
4.1 CNAS徽标:代表CNAS机构本身的图形标识。
4.2 认可标识:CNAS颁发的、供获准认可的机构使用的、表示其认可资格的图形标识。
4.3 认可状态声明:用以表示认可资格的文字说明。
4.4 IAF-MLA/CNAS国际互认联合标识:由IAF-MLA国际互认标识和认可标识共同组成的图形标识,简称IAF-MLA/CNAS联合标识。
4.5公司徽标:代表华誉(辽宁)认证有限公司的特有身份的图形标识。
4.6 公司认证标识:按照认监委文件要求,经其正式备案并公布的,供获证组织使用的,表示其认证资格的图形标识。
5. 认证证书及管理要求
5.1 认证证书是公司颁发给受审核方,证明其管理体系符合相应认证标准要求的证明文件。
5.2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内容包括:
a)证书名称(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b)获准认证组织的名称、地址和邮政编码、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获准认证组织的名称、地址与其法律地位证明文件的信息一致);
c)授予、扩大或更新认证日期和(或)换发证书的日期;
d)认证有效期;
e)认证注册号(即证书编号);
f)认证依据的管理体系标准 ;
g)管理体系认证所覆盖的范围;
h)颁证日期、换证日期和有效期的起止年月日;(证书的起始日期为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人作出认证决定的日期起,三年为一个周期。换发证书,则证书有效截止日期不变;再认证的证书日期为认证决定日期起,到期日期可在原来的有效证书截止日期上加三年。)
i)公司的名称、地址和认证标识;
j)认证标准和(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所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
k)公司的印章和公司总经理的签字;
l)为便于社会监督,在证书上应注明:“本证书信息可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官方网站(www.cnca.gov.cn)上查询”。
m)证书应注明:获证组织必须定期接受监督审核并经审核合格此证书方继续有效的提示信息。
5.3 认证证书的签发:
5.3.1 公司认证决定人员作出认证决定后,由公司总经理签发认证证书;
5.3.2 受审核方获准认证注册资格时,公司颁发认证证书,同时给予证书注册号;
5.3.3通常对同一组织实施同一个管理体系认证,只赋予一个注册号发放一张认证证书;对于多现场认证,根据需要,可颁发同一注册号的子认证证书或认证证书附件,同时应在主认证证书上描述过程时注明多现场,如“XX产品的设计、制造(多现场)、安装和服务所涉及的知识产权相关管理活动”;
5.3.4 证书一般同时使用中文和英文打印,需要时也可发出与中文内容一致的其他文种的证书。
5.3.6 技术部负责证书的打印、发放,并作好记录。
5.4 认证证书的更换
5.4.1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获证组织可向公司提出换证申请:
a)证书持有者变更;
b)扩大或缩小认证范围;
c)组织所在地变更;
d)认证依据的标准改变或换版。
5.4.2 有效期内换发的证书注册号、年份号、顺序号和有效期不变,要注明换证日期。
5.4.3 认证证书有效期满,经再认证审核,确认保持注册资格,书面通知给予换发证书。换发的证书应重新赋予注册号,认证证书应标注初次发证时间。
5.5 补发认证证书
当获证组织认证证书遗失或损毁时,应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经公司核定后补发认证证书。
5.6 认证证书的颁发、暂停、恢复、撤销、对到期未申请再认证以及其它变更信息由证书管理人员按CNAS-RC03《认证机构信息通报规则》要求,按月上报CNCA,CNAS。当天向CCAA监管系统上报备案并在公司网站上公布。撤销认证证书后,公司应及时收回撤销的认证证书;若无法收回,应及时在相关媒体和公司网站上公布或声明撤销决定。
5.7获证组织认证资格被暂停、撤销、恢复时的处理要求,按本程序8.2.7,8.2.8,8.2.9条规定执行。
5.8对获证组织使用认证证书的要求。
5.8.1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只能由获证组织在证书有效期内和获准认证范围内使用,不准以任何方式转让、出售或借用、冒用。
5.8.2获得公司认证的组织,可以在其公开出版物、宣传品、网页等载体上展示认证证书,但应保证其清晰可辨。
5.8.3认证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经公司监督审核被确认保持注册资格后,获证组织方可继续使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认证证书与保持认证资格通知书一并使用。
5.8.4因不符合认证要求,被暂停、撤销认证资格时,应停止使用认证证书。撤销认证资格时,将认证证书交回公司。
6. 公司徽标 、认可标识、认证证书及标志的使用
6.1 徽标的基本图标
ZCRZ徽标
6.2 公司徽标管理要求
6.2.1 公司拥有其所有权和使用权,不授予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使用。
6.2.2 公司徽标和认证标识用于公司的公开出版物、文件、网页、办公用品、宣传品等,可采取印刷和电子图文等方式使用。
6.2.3 公司徽标可以按标准式样中的色彩使用,也可以用其他单一颜色使用。可以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不得使其变形。
6.2.4 公司徽标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与CNAS认可标识和IAF-MLA/CNAS联合标识结合使用。获得带CNAS认可标识的组织,可以使用带CNAS认可标识,但必须与公司管理体系认证标志同时使用。
7. 认证、认可标识使用要求
7.1.1 使用范围
公司依据CNAS-R01的要求,在有效期内,在已获得认可的认证领域和业务范围相关场合使用CNAS认可标识和IAF-MLA/CNAS联合标识。如:报告、认证证书、文件、办公用品、宣传品、网页等,但不能用于认证合同或报价单。
7.2 获证组织使用认证标识的要求.
7.2.1获证组织在使用认证标识时,可以用在有关文件、文具、邮政信件和出版物上,但不得用在产品上或以任何方式作为产品合格的说明。
7.2.2 使用公司认证标识等图案时,必须根据公司提供的图样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不得变形使用,字迹必须清晰;使用认证标识时要在标识下方标注认证注册号。
7.2.3 获证组织如要在产品外包装上使用认证标识时,应同时附有明确的声明:“如本组织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以避免导致对该产品通过认证。
具体应遵循下列要求:
说明:
1)本身是一个有形产品或在单个包装箱、容器等里的产品(独立包装的产品)。在测试/分析活动中,它可以是一份测试/分析报告。
2)是薄纸板或其他材料等做成的外包装(大包装),它到不了最终用户手里。
3)指对其适用性有基本描述的具体形式的标志。在这个意义上,仅用一个词语声明不构成标志。
4)是一个清楚的声明:“(该产品)是在一个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体系通过GB/T29490认证的工厂里制造的”
5)当允许使用认证标志时,要注意宣传认证结果时必须遵循本程序要求,不应损害认证机构的声誉,不做使认证机构认为误导或未授权的声明。
7.2.7 获证组织使用认证标识前,应将使用方案提交公司综合部备案。并应接受公司审核组对认证证书和认证标识使用符合性的现场检查。存在不符合时,按要求予以整改。
7.2.8 获证组织不得进行被公司认为是误导顾客的错误宣传,一经发现不正确的宣传和误导使用认证证书和标识,公司将采取下列监管措施直至撤销认证资格,采取法律手段:
a)开出不符合报告,要求获证组织采取纠正措施限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公司管理者代表,公司在监督审核时予以现场验证。
b)获证组织不能按期完成整改,公司视其为侵权行为,暂停其认证资格,并要求获证组织作出消除影响的承诺和保证。
c)当问题严重时,公司将撤销其认证资格,并采取适当的法律手段。
7.2.9 认证证书和标识暂停使用和恢复
当获证组织被公司暂停认证注册资格时,书面通知其暂停其证书和标识的使用。当获证组织被公司批准恢复其认证资格时,由技术部发出《恢复认证资格通知书》书面通知其可以恢复使用认证证书和标识。
7.2.10 当获证组织的认证资格被撤销后,应立即停止使用认证证书和标识。
8.相关记录:
暂停认证资格通知书
恢复认证资格通知书
保持认证资格通知书
撤消认证资格通知书